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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上诉案 许斌龙律师
2012-12-25 14:59:00 来源: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4日,上海松江茸开金属结构制品厂(以下简称茸 开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系由上海市松江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上海 开天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集体联营企业,由卢龚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2年6月14日,上诉人作为甲方,卢龚等三十七名自然人作为乙方,签订《上 海市产权交易合同》1份,约定上诉人将所拥有的茸开厂全部产权有偿转让给乙 方,上诉人将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后,经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 并与乙方协商确定,以净资产人民币1,916,408元转让给乙方。合同对其他事项均 作了约定。至今上诉人尚未收到上述净资产转让款。2002年9月19日,被上诉人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其股东为卢龚、金小弟、金凤,法定代表人为卢 龚。2003年6月28日,被上诉人召开股东会并达成股东会决议,对茸开厂清算后 的债权债务均由被上诉人承担。2003年8月1日,茸开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注销。
原审另查明:2002年5月25日,上诉人与茸开厂经对帐后确认,茸开厂欠上 诉人各类款项6,454,072.92元,6,400,000元欠款将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每季计算一次,每季结清,差异金额现汇付清。茸开厂法定代表人卢龚在该 欠款确认单上签字,上述款项中包括了茸开厂1,593,207元净资产转让款。2001 年12月,上海莘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莘字评报(2001)第5070号《关于 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1份,在其他应收款清查评 估明细表中记载,应收茸开厂款项评估价值为3,048,675.89元,款项业务内容记 载为“上交及借款”。2007年4月20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财务对帐确认单1 份,对茸开厂尚欠上诉人的款项作了确认,自1999年7月27日至2002年3月31日, 上诉人应收茸开厂欠款8,844,332.02元,已收欠款7,252,042.23元,尚欠上诉人本 金1,592,289.79元。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拖欠承揽加工等款项本息3,236,042.79 元,故引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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