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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汇错款被挪用 诉求返还不当得利获准
2013-02-20 12:07:38 来源:
公司汇错款给承包商被擅自挪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得偿。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华某归还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56000元及利息。
2009年6月11日,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原告在吉安市设立分公司,系无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分公司由被告华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一年。2010年6月22日,原告由于操作失误将一保证金56000元误汇到被告的帐户,发现后,原告找到被告华某,要求华某归还保证金5万元,被告华某已经挪用的这笔钱,但是其当即书面承诺于2010年12月30日前归还此笔钱,但是至今被告华某也分文。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华某立即归还5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误将保证金56000元汇入被告华某账户,被告华某也认可收到并挪用了原告的此笔钱款,被告华某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故被告华某同时要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6月11日,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原告在吉安市设立分公司,系无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分公司由被告华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一年。2010年6月22日,原告由于操作失误将一保证金56000元误汇到被告的帐户,发现后,原告找到被告华某,要求华某归还保证金5万元,被告华某已经挪用的这笔钱,但是其当即书面承诺于2010年12月30日前归还此笔钱,但是至今被告华某也分文。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华某立即归还5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误将保证金56000元汇入被告华某账户,被告华某也认可收到并挪用了原告的此笔钱款,被告华某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故被告华某同时要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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