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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王某某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2013-09-05 10:31:52 来源:
庄某、王某某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玩忽职守
被告人:庄某,男,内蒙古五原县人,原系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凤凰岭派出所副所长。2001年10月12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北京市延庆县人,原系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凤凰岭派出所干警。2001年10月12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1年10月2日15时许,王某(死者)因与他打架,被凤凰岭派出所的干警带回所内进行调査、询问。
调査期间,王某否认其打人,且因情绪激动先后四次以割腕、撞墙的方式自杀,均被在场干警及王某
的朋友制止,派出所代班所长庄某明知王有自杀倾向,仍未引起注意,也未采取必要的防
范措施。19点30分许,庄某将王某关进留置室内并擅自离所吃饭,只留干警王某某一人在所内值班,
而王某某在此期间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王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缢死亡。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庄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对起诉书指控有不同意见。(1)王某被带回派出所
时处于醉酒状态,情绪激动,不可能想到会自杀。(2)王某割手腕时自己不在场。(3)王某撞墙时被
告人劝导过他,他的情绪已平静。(4)往留置室关王某时被告人做过必要的检查。(5)在留置室关王
某是防止他本人出意外或伤害所内干警。(6)对担保王某的人,被告人做过耐心的解释工作。(7)往
留置室关王,被告人请示过胡所长。综上,王某有自杀倾向被告人自己是不明知的,王某的死纯属意
外事件。
庄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1)王某自杀的领带来历不明,没人证实王某那天戴过领带,物证鉴定不能确定衣兜与领带上的纤维
是一致的。(2)庄某在吃饭走时,已经留一个人在所内值班,已完成他的职责。(3)往留置室关王及
让保证人交保证金的数额均请示了所长。(4)庄某吃饭前对王已釆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走时王的情
绪是稳定的。(5)庄接到王某某的电话立即返回所里,并未耽搁。(6)庄对王某的自杀不可能预见,庄
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行为。(7)王某自杀不是庄某的行为导致
的,它们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庄某无罪。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己无罪。王某被关入留置室已被检查过,被告人一人值班,不仅要看管王某,
还要负责所内的保卫,看管院内扣押的物品;所里没有规定,留置室关入人后,值班干警要一步不离
地看守着被留置的人;被告人去完厕所回来,在看管院内的物品时,王某自杀了,对王某的死,被告
人是不可能预见的。
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1)王某某在值班期间主观上没有过失。(2)王某
某在一人值班的情况下,既
要看管王某,又要看管院内扣押的物品,王某某一夭内都在积极工作,没有消极不作为行为。(3)王
某某发现王某闹的不行,在十分钟内给庄某打了两次电话,王某某正确认真地履行了职责。(4)王某
某不可能预见王某自杀的后果。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内蒙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1年10月2日下午3时许,王某等人在蓝梦酒店参加完朋友的婚礼,乘小车去一朋友家,当车行至市
民政局办公楼附近的人行道时,与公安民警鄄某某驾驶的车相遇,两车互不相让,郦首先动手打人,
引起互相厮打,鄄的内弟艾某即向某某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报案,正在该所值班的民警马某某接警后
,立即与被告人王某某及民警黄某某赶赴现场,并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调査取证,王某否认打人并对带
回派出所不服,先后撞墙、用矿泉水瓶子割左手腕,被王某某及其他干警制止。3时50分,被告人庄某
参加完朋友的婚礼回到派出所,在此期间,王某的朋友李某某、冯某等人先后来到派出所看望王某,
并要求担保王某,庄某提出需交押金1000元,冯某将此情况告诉王某,王某提出要见庄某,被庄某拒
绝,王某扬言要自杀,再次割手腕,被冯制止,冯再次找到庄某谈好交500元押金,冯打电话让赵某带
钱来,赵带500元至该所找到庄某,庄提出需交1000元,王某的朋友崔某也赶到派出所找到庄某要担保
王,庄提出需与所长胡某某讲,崔、庄分别与胡通了电话,冯、崔等人因保金不足未担保成王某,各
自离所。19时30分,庄某及其他民警出去吃晚饭,临走时,庄让王某将裤带、鞋脱掉,将衣兜内物品
掏出,将王某一人关人留置室,安排王某某一人值班。王某在留置室喊叫,王某某于20时零8分给民警
马某某打电话,说王某闹的不行,让庄快回所,王某某上了趟厕所,并于10分钟后再次打电话给马某
某催庄快点回所。王某某到与派出所相邻的相华铝塑门窗厂叫工人边某某去留置室帮其看王某,边某
某看完后说可能睡着了。20时30分,庄某回所,推开留置室的门发现王某已在留
置室的铁门上用领带上吊了,王某某、庄某等人将王某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室,经抢救无效,王某
死亡。经法医鉴定,王系自缢死
亡。
(二)认定犯罪证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证言
证人马银龙、曾繁豹、黄胜利、艾霆、郦凯扬、髙鹏、黄鑫、贺子清、李铁军的证言证实,王某与他
人打架后被带回派出所的情节。
证人赵刚、冯哲、崔涛、杜斌、胡再平等人的证言证实,在凤凰岭派出所担保王某未成的经过。
证人马超、李海涛、蒙菊梅、张旭、王展峰、王小平、黄胜利证实,庄某在下午近4时回所,庄喝过酒
,19时30分离所吃饭。
证人马超、黄胜利、边海强、于立涛证实,王某某在庄某离所吃饭时曾打电话催庄赶快回所及王某某
一人看管王某时曾让他人代其看王某的经过,庄某吃完晚饭回所后发现王某已用领带自
证人李增萍、巴特、王军证实,王某曾戴过红色领带。
书证
凤凰岭派出所的岗位责任制、副所长的工作职责及派出所的会议记录证实,留置室不能关押刑事犯罪
嫌疑人以外的人,关押人后死盯死守值班时必须2人以上的情节。
四、判案理由
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死者上衣、裤子兜布均为涤纶纤维,从红色领带上提取的纤维检出微量涤
纶纤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技术鉴定书鉴定王某系自缢死亡。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王某某身为某某公安局民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
律和规章制度,在对王某调査取证中,已听到、看到王某有自杀倾向,但未引起高度重视。被
告人庄某身为代班所长,不能遵纪守规,酒后上岗,在对王某与他人打架亊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将
不属于留置对象的王某关入留置室,在检查王某随身物品时不认真、不仔细,致使王某将领带带入留
置室,庄某离所吃晚饭时,只安排王某某一人值班,违反了2人以上值班的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职
责,擯自脱离工作岗位。王某某在值班期间本应严加看管王某,但其却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
让工人边某某代其看了一下王某,边看后说:"黑洞洞的啥也看不见,可能是睡着了"亦未引起王某某
的注意,导致王某在留置室用领带上吊身亡的危害后果。庄某与王某某的行为给王某的亲厲造成了精
神上的伤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被告人庄某、王某某构成玩
忽职守罪。两被告及四位辩护人辩护被告无罪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六、法理解说
某市某S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
责,是本罪的客观特征,也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前提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正确行
使职权与否是玩忽职守罪是否成立的标准。根据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的现状,职责可以分为两
种:一种是限定性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各种岗位责任制中
对特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规定;一种是概括性职责,是指没有被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但是根据
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特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展行的职责。
本案被告人庄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两被告人没有不负责任,庄某作为带班所长在离所吃饭时
安排王某某值班,且他在往留置室关王某时已将王身上的随身物品掏出,庄某吃饭时接到电话就立即
返所。王某某则认为所里没有规定,留置室关入人后,值班千警要一步不离地守着被留置人,当时所
里只有他一人,他既要看管王某又要保管所内的物品。所以被告人认为他们无罪。但综观本案的事实
与证据,不难发现王某的死有三个主要的原因:1.庄某身为代班所长,错误地决定将只与他人打架的
王某关入留置室;2.庄某在检查王某的随身物品时不认真、不仔细,致使王某将领带带入留置室;3.
庄某只安排了王某某一人值班,而王某某值班时,明知王某“闹的不行”也仅仅是打电话让庄某快点
回所,而他本人没有亲自看守王某,他只是让别人去留置室外看看王某如何了。两被告人严重不负责
任、不正确展行职责的行为与王某的死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对派出所留置的人
如何看守,但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王某与他人打架
,只留置王某显失公平。此外,凤風岭派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值班必须二人以上,根据派
出所的会议记录,关押人后应死盯死守,而庄某与王某某却无视以上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展
行自己的职责,最终导致了王某死亡的结果。至于辨护人提出领带来历不明,物证鉴定不能确定衣兜
与领带上的纤维是一致的问题,由于法医鉴定已明确王某系自缢死亡,故此问題不影响该案的定罪,
所以人民法院对庄某和王某某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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