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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认定

2013-09-06 12:04:54 来源:


黄某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认定

黄某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被告人:黄某顺,男,46岁,农民,住湖北 省襄樊市襄城区泥嘴镇青山村7组。因涉嫌聚众扰 乱交通秩序罪,2002年9月3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年9月28日上午8点30分,茨河派出 所与庙滩交蒈中队蒈察着装在茨河派出所门前设卡 进行“国庆节”前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拦截谷城 县城关范家河村发生故意伤害案的一男一女涉案潜 逃人员。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顺的女婿李贵军 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载其同学徐帮军(男,25 岁)、茨河白龙庙村2组刘伟(男,19岁)及女友 袁志颖(女,19岁)驶人设卡处,民蓍让李贵军
停车检査,李未停车冲卡继续行驶,民警即驾驶鄂OF8072警车追 撵至省道28KM + 400M时,警车超越机动三轮车拦截,李的三轮 车撞上警车停下。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黄某顺到现场辱骂民 警,民警尚志军等人给其解释,黄不听,仍然辱骂。上午11时, 交警大队调处科民警对现场勘查完毕后决定撤离现场,被告人黄某 顺等人拦住警车不准撤离,将蒈车推停在路右侧靠中间位置。下午 1时30分,襄樊市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秩序科民瞀赶到现场正进行 复核时,李贵军的姑妈李富芝、李富香等人到了现场,被告人黄某 顺指使李富芝等人坐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民警多次劝说仍不 听,直至下午4:20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黄某顺等人强行带离现 场,中断近3个小时的303省道得以疏通,期间拦截过往车辆300 余辆。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辩称:(1)被堵的车辆没有300余辆,只有50多辆;
(2)没有指使李贵军的姑妈坐在公路中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 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2002年9月28日上 午8时30分,茨河派出所与庙滩交警中队警察,根据县公安局部 署,着装在茨河派出所门前设卡,进行“国庆节”前的安全检査工 作,并负责拦截谷城县城关范家河村发生故意伤害案的一男一女涉 案潜逃人员。上午9时许,褰樊市襄城区泥嘴镇青山村7组村民李 贵军(男,23岁,系被告人黄某顺女婿)驾驶一辆无牌照“至喜” 机动三轮车从茨河卫生院返回时,载其同学徐帮军(男,25岁)、 茨河白龙庙村2组刘伟(男,19岁)及女友袁志颖(女,19岁) 驶人303省道茨河派出所门前设卡处,民警打手势让李贵军停车检 查,李害怕无牌照被罚款,未停车而是冲卡继续行驶,民蒈又发现 厢内乘客刘伟及女友与涉嫌伤害案的嫌疑人特征相似,即驾驶“鄂 OF8072”蒈车追撵,二车并行时,民蒈出示警官证让李停车,李
不理,从收费站人行道冲过。民警又鸣枪示警,李仍不停车。当追 至省道28KM + 400M时,謇车超越机动三轮车后斜横在公路上停 下拦截,李的三轮车撞在警车左前门后停下。李与乘客刘、袁受 伤,民警欲将三人送往医院治疗,李卧在地上不去。上午10时30 分,被告人黄某顺得知李出事后即让同村3组村民田从文(男,51 岁)骑摩托车送其到现场,问李咋回事,李贵军说:“他们不知为 啥子追我,碰住了。”被告人黄某顺和田从文即辱骂民警,民警尚 志军等人给其解释,黄、田不听,仍然辱骂。上午11时,交警大 队调处科民警黄继丹及张保东对现场勘查完毕后,即对李、黄、田 讲:现场已处理完毕,可以撤离,以免影响交通。民警尚志军、曹 胜鹏、程雪林等人决定撤离现场,遂推开李的三轮车,将警车调头 欲开走时,被告人黄某顺与田从文拦住蒈车不准撤离。被告人黄某 顺提出让瞀车恢复原状,由襄樊市交瞀来解决。田从文即进入驾驶 室掌握方向盘,被告人黄某顺与他人将警车往原处推,因方向盘锁 死,将警车推停在路右侧靠中间位置。交警大队长王保生等人赶至 现场劝说,被告人黄某顺仍然不听。下午1时30分,襄樊市交警 支队交通管理秩序处民瞥赶到现场正进行复核时,李贵军的姐姐李 炎英、姑妈李富芝、李富香、李富风、李富华等人到现场后,辱骂 警察,随后又推警车,被告人黄某顺指使李富芝等人坐在公路上拦 截过往车辆,民警多次劝说仍不听。直至下午4时20分,公安人 员依法将被告人黄某顺等人强行带离现场后,才使中断了近3个小 时的303省道得以疏通,期间拦截过往车辆300余辆。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1)谷城民警尚志军、曹胜鹏、王小计等人证实案发当天被告 人到现场后,不听解释即辱骂瞥察,推拍警车不让撤离现场,以及 要求襄樊市交瞥来人解决等行为,在民蒈多次劝说后,仍不离开现 场。李贵军的姑妈到后,被告人指使其坐在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致 使交通中断近两个小时,拦截过往车辆300余辆。
襄樊瞥察吴玲及围观群众等人证实看见几个女人坐在路上 拦截过往车辆。但未能证实是谁指使的,被拦车辆300余辆。
刘伟、袁志颖证实李贵军强行冲卡情况。李贵军证实骑三 轮车带三人往回返行至茨河收费站时,民瞀打手势让我停,我未 停,他们追撵、鸣枪,后被拦截,民瞽将车上的其他乘客送往医 院,我卧在地上不去,后我岳父母来了,岳父辱骂警察,推拍警 车,不让撤离现场,要求襄樊市交警来人解决,下午我的几个姑妈 到后,坐在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致使交通中断。田从文证实被告人 到现场后辱骂警察,推拍瞀车,不让撤离现场6要求襄樊市交瞥来 人解决等。
李贵军的几个姑妈证实到现场后,看见被告人站在被撞坏 的警车旁边,不知人群中谁说“你们把路堵住,事情不闹大无人来 解决”,随后坐在路上,致使来往车辆不能通行。
刘顺祥等司机证实几个女人坐在路中间,受阻车辆达300 多辆。
现场勘查、刑事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检测过往车 辆300余辆的侦査实验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对在到现场后辱骂警察,推拍警车,不让撤离现场,以 及要求襄樊市交警来人解决等行为,在民蒈多次劝说情况下,仍不 离开现场,李贵军的姑妈到后,指使她们坐在路上拦截过往车辆, 致使交通中断达三个小时的事实供认不讳。
四、判案理由
谷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顺为首聚众堵塞交通,抗 拒、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 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辩称被堵车辆没有300余辆,没有指使李贵 军的姑妈坐在公路中间的意见与法庭査明的亊实不符,不予采信。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意 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五、定案结论
谷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黄某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六、法理解说
谷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 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有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是年满18周 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首要 分子”指在犯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就是说在首要分子 的策划、组织、指挥下,聚集、糾合多人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 序,阻碍国家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主观方面是出自故 意,其动机一般是企图通过聚众扰乱、制造事端,给政府或有关单 位施加压力,以实现他们的无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4.本 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交通秩序。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其 是否是首要分子,虽然被告人亲属及围现群众均未证实被告人指使 李责军的姑妈坐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但作为正在执行公务的谷 城警方却能清楚地证实被告人实施了聚众褚塞交通的行为。从案件 事实分析,被告人赶到现场,偏听李责军的一面之词和周围群众的, 煽动,即辱骂警察,拍打警车,不听解释、劝说,不准警车振离, 企?通过聚众扰乱发泄不满。这本身就已经引起了交通混乱,反玦 了被告人主观上不是想通过正常的渠道来解决问題,而是有意扩大 事态。李责军的姑妈到后,被告人的气焰更加嚣张,不听劝阻,聚 集、纠合多人,指使她们坐在路上拦截车辆,诸塞交通,使事态进 一步扩大化,导致交通阻塞达3个多小时,造成严重后果,抗拒、
阻碍了公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黄某顺在整个犯罪中起到了策 划、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负主要责任。谷城县警察证实
被告人到现场的所作所为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口 供相吻合,证据之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链条,可以认定黄某顺构成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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