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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丽辉贪污案-贪污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与认定

2013-09-07 10:39:09 来源:


叶丽辉贪污案-贪污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与认定

叶丽辉贪污案-贪污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与认定
―、基本情况 案由:贪污
   被告人:叶丽辉,男,1975年9月6曰出生, 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中专文化,莆田市 邮政储汇局营业员,1999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 捕。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叶丽辉,原系莆田市邮政储汇局职工, 1999年3月6曰至5月4日借调到文峰宫储蓄专柜 任代收话费营业员,该专柜上办理邮政储蓄业务与 代收话费业务的电脑是联网的。1999年4月1曰, 被告人叶丽辉在上班时,见储户陈美全在该柜办理 了 60万元人民币的活期储蓄存款手续,偷偷记住 了该存折的账号;而后利用上班单人之机,在自己 工作柜台的联网电脑上,多次秘密调试,获取该储 户存折的取款密码。同年4月10曰,被告人叶丽
辉利用一本已注销作废的代缴话费的邮政活期储蓄存折,套取出空 白存折,冒用储蓄专柜营业员的工号和密码,在电脑上换取出储户 陈美全60万元的储蓄活期存折。同年5月3日,被告人叶丽辉告 知高伟山、郑启宗等人(以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拾到_本存 折,并指使高伟山、郑启宗等人多次到莆田市邮政储汇局所属的各 储蓄所冒领。据此,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丽辉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擅自对储户的银行存单进行变换,并指使他人冒名领取 金额达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叶丽辉的犯罪动机带有一定的偶然 性,主观恶性相对小,归案如实交待、认罪态度好,退清赃款没给 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且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应 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_)认定犯罪事实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叶丽辉于19%年8月被莆田市邮政局招为代收话费营 业员,1999年3月6曰至5月4日在邮政储汇局文峰宫储蓄专柜代 收话费。同年4月1日,被告人叶丽辉在上班时,见储户陈美全在 该专柜办理邮政储蓄活期存款人民币60万元的存款手续,记住了 该存折的账号。而后利用上班单人之机,在自己工作柜台的联网电 脑上多次秘密调试,获取该储户存折的取款密码。同年4月10曰, 被告人叶丽辉利用_本已注销作废的代缴话费的邮政活期储蓄存 折,套取出空白存折,冒用储蓄专柜营业员的工号和密码,在电脑 上换取陈美全存款60万元的新储蓄活期存折。同年5月3曰,被 告人叶丽辉告知高伟山、郑启宗等人捡到一本存折,并告知存折的 密码、取款填单方法及储汇网点监控情况;随后指使高伟山、郑启 宗等人多次到莆田市邮政储汇局所属的各储蓄所进行冒领。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美全证实:1999年4月1日在文峰宫邮政储汇专柜存 款60万元,6月22日欲再存款时发现原存款60万兀被领出就报了
案。
   证人证言
   莆田市邮政储汇局证实:储户陈美全于1999年4月1曰 在文峰宫邮政储汇专柜存款60万元,4月10曰被换折,自5月4 曰至6月22日在所属的乡镇网点分21次共支取60万元,存折未 收回,系被人冒领而于6月22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国珍证实:1999年6月22曰,与陈美全持存款60万元 的存折再去存款时,发现60万元被人支取,原户头作废而与被害 单位一起报案。
   物证书证
   陈美全的存折,证实于1999年4月1日存款60万元,存 款总额为600010元。
   被换折的陈美全的储户查询单证实:被换折后陈美全存折 于1999年5月4曰至6月22曰在各储蓄网点共21次支取存款60
万J元。
   取款凭单证实:21次取款时间、地点、金额。
   注销作废的邮政代缴电话费储蓄存折证实:被告人叶丽辉 用于套取空白活期储蓄存折。
   莆田市邮政局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叶丽辉参加工作时 间、职务及替班时间;邮政储蓄微机软件与收取三机话费微机软件 系同一系统,在该储蓄专柜可以相互办理业务。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叶丽辉供认上述作案过程,并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四、判案理由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丽辉身为邮政储蓄机构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储户的存款存折账号,采用已 作废存折调换并编造存折,在工作柜台的电脑上秘密调试存折密
码,指使他人冒领储户存款60万元,分得赃款22.5万元,其行为 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构成贪污罪。
   五、定案结论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 1 2款、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 4
款,第68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叶丽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六、法理解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被告人叶丽辉的犯罪行为,检、法两家各执一词,检察机 关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法院认定为贪污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 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金融凭证 诈骗罪与贪污罪是两个区别比较明显的犯罪,尽管两者都是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但在侵犯的客体、行为方式及主体等方面存在很大差 别,一般比较容易区分。然而,如果发生在金融机构内部,两个罪 的行为方式有很多交叉,区分和认定这两个罪就会出现麻烦。本案 被告人叶丽辉犯罪的手段主要是,窃取储户存折密码,伪造存折、 指使他人进行冒领,实现对储户存款的非法占有。这种手段既可以 成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行为方式。 结合叶丽辉的主体特征和他在邮政局的职务,不难看出,其行为本 质上是贪污,而不是金融凭证诈骗。
   其一,被告人叶丽辉所在的邮政储蓄专柜是莆田市邮政储汇局 下属的营业机构,是典型的国有企业。叶丽辉被借调到该邮政储蓄 专柜任代收话费营业员,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托经管国有财产的人 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 污罪的主体特征。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主体却是_般主体,不要求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业务与收取话费 业务在同一储蓄专柜内办理,而且其电脑软件系同一系统,并能互 相兼容。被告人叶丽辉虽然是主管电话收费的营业员,但他事实上 可以进入邮政储蓄的电脑系统,办理邮政存取业务。实际上,叶丽 辉正是在记住了被害人陈美全的账号后,利用他职务上的便利,进 入邮政储蓄系统,并秘密在电脑上反复调试,获取了该账户的取款 密码。如果他没有这个职务,根本不可能获取被害人的取款密码, 也就无法实施犯罪。虽然叶丽辉也伪造了一个与被害人陈美全的存 折完全相同的邮政储蓄存折,并伙同他人使用该假存折先后多次取 出了账户上的全部存款,但伪造存折本身就利用了他邮政工作人员 的职务之便。很难想像,如果叶丽辉不是邮政工作人员,他能盗用 邮政储蓄专柜的工号和密码,进入邮政储蓄业务系统,将陈美全的 真存折注销,换出一个假存折。而金融凭证诈骗罪中使用伪造、变 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 为,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叶丽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并与他人勾结,将储户存入邮政局的存款取出,据 为己有,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 罪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是十分正确的。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 金融凭证诈骗罪,实际上只注意到叶丽辉伪造并伙同他人使用储户 存折,取出存款,忽视了叶丽辉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以他的身份和职 务为基础的,没有他作为邮政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话费收费员的职 务,就不可能进入邮政储蓄电脑系统,更谈不上获取储户密码,伪 造存折了。因而,其指控是错误的。通过本案可知,不论办理什么 案件,都不能停留在案件事实的表面,就事论事,而应当透过事实 表面,抓住行为的本质,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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