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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及认定
2013-09-12 12:21:35 来源:
蔡文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及认定
基本情况案由: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被告人:蔡文权,男,36岁,福建省晋江市人,初中文化,石狮市宏发制衣厂负责人。2001年2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蔡文权于2001年1月间,向吴桂治租赁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24-D楼的4一7层作为其经营的宏发制衣厂的厂房。该厂还租该楼1层一间店面作为通道及门卫人员宿舍且堆放布料,第4、7层用木夹板隔开作为143名工人的宿舍,第5、6层作为车间及仓库,且工作时间用铁门锁着。同年8月17日,灵秀镇人民政府检查发现该厂存在许多安全隐患,要求整改。但该厂仍没有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同年12月1曰7时许,因第1层楼梯口电线短路引燃布料堆而发生火灾,烧毁建筑物面积
480m2,造成死亡4人,受伤9人,直接财产损失486642元。经鉴
定,被告人蔡文权应负直接责任。被告人蔡文权的行为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蔡文权案发后虽有自首行为,但由于本案造成的后果严重,应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蔡文权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蔡文权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本案是由多方面原因引发的;因蔡文权也是火灾的受害人,他已尽力补偿死者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应根据被告人蔡文权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1年1月间,被告人蔡文权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擅自开办石狮市宏发制衣厂,并向吴桂治租赁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24-D楼作为厂房。其中,把承租的该楼第1层的一间店面作为通道及门卫人员的宿舍,并且在店面里堆放布料;第4、7层用木夹板隔开作为厂管理人员和工人共143人的宿舍;第5、6层作为生产车间及仓库。另外,该幢楼的第1一3层由施荣荣经营的石狮市宜协服装厂租赁作为厂房。同年8月19日,石狮市灵秀镇人民政府与灵秀镇塔前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宏发制衣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厂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同一建筑里同时设置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厂房;消防通道堆放障碍物;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不足;员工宿舍用木板隔离;生产时间关锁车间铁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合要求;没有安全责任制度等。灵秀镇人民政府当即向宏发制衣厂下达《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厂于同年8月27曰前将隐患整改完毕。但该厂仍然没有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同年12月1曰7时20分许,因第1层楼梯口电线短路引燃布料堆而发生火灾,造成烧毁建筑物面积480m2,工人死亡4人,受重伤2人,受轻伤及轻微伤共5人,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486642元。经石狮
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文权作为宏发制衣厂的负责人,违反消防法规规定,在设有车间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员工宿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应负直接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文权的家属支付给死者家属人民币3万元作为赔偿款。被告人蔡文权后于同年12月5日向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投案。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蔡文权供述,证实本案的事实过程。
证人证言
证人郑明樟证言证实:宏发制衣厂的安全工作无人负责,且系"三合厂房,通道上堆放杂物,宿舍用三合板隔开等。
证人吴月里、孙桂花、陈文龙、徐彩花等证言证实:宏发制衣厂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消防的教育培训,也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宿舍、仓库、车间在同一幢楼内,宿舍用木板隔开,第7层还有工人在用煤气煮饭及发生火灾时逃离火场等事实。
证人施宣轮证言证实:他与施荣荣向吴桂治租赁塔前村24-D楼的1一3层作为宜协服装厂的厂房。
证人吴为棋、吴桂治证言及"厂房出租合同"证实:向蔡文权及施荣荣出租塔前村24-D楼给他们开办服装厂的事实。
证人王秋琳、王明聪、吴远钦证言证实:他们作为灵秀镇人民政府及塔前村委会的检查人员,于2001年8月19日对宏发制衣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后再次检查时,发现宏发制衣厂仍然没有整改,他们就口头要求厂方及时整改。
证人陈灿彬证言证实:发现火灾后,其开动后一幢建筑的升降机帮助制衣厂的工人逃离火场的事实。
现场勘查笔录
石狮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厂房平面
图证实:本案火灾现场的情况。
鉴定结论
石狮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经过检查,本案4名死者的死因系高坠致颅脑严重损伤及火场窒息,伤者中受重伤2人,受轻伤及轻微伤共5人。
石狮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财产损失核定书证实:发生火灾的原因为第1层楼梯口电线短路引燃布料堆垛火势蔓延而发生火灾;造成的后果为烧毁建筑物面积480m2,工人死亡4人,受伤多人,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486642元。蔡文权应对火灾负直接责任。
书证
灵秀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经被告人蔡文权当庭辨认无误)。
收款收据证实:蔡文权的家属于案发后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向石狮市有关部门交纳人民币3万元,作为火灾事故死者的补偿
金。
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狮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证明证实:石狮市宏发制衣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说明证实:蔡文权于2001年12月5曰向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投案。
户籍证明证实:蔡文权的出生曰期及住址等身份情况。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文权身为石狮市宏发制衣厂的负责人,在工厂的劳动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整改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文权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被告人蔡文权还能赔偿死者家属部分损失。根据以上情节,可以对被告人蔡文权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被告人蔡文权从轻处罚的量
刑建议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文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六、法理解说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劳动法第92条规定对此类行为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实践中出现的该类危害行为也是据此处理的。
"在玩忽职守犯罪具体化的情况下,新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较之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生产安全",相对宽泛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的是"正在生产"或与生产直接相关的事故;而本罪的空间稍宽。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蔡文权所经营的宏发制衣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同一建筑里,同时设置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属"三合一”厂房;消防通道堆放障碍物;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不足;员工宿舍用木板隔离;生产时间关锁车间铁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合要求,显然属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①鲍遂献、雷东生著:《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丨999年版,第371页。
的特征。
当地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宏发制衣厂后,发现"三合一”厂房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即依职权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但作为直接负责人的蔡文权只顾生产忽略劳动安全,一拖再拖,拒绝履行整改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以致造成工人死亡4人,受重伤2人,受轻伤及轻微伤共5人,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48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本案中的宏发制衣厂虽然也存在一些消防隐患,但并非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的由"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改正意见,而是由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就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故本案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
此外,需要叙明的是,被告人蔡文权作为该企业的负责人,显然符合本罪的主体条件。在主观方面,其对于事故隐患的存在和拒绝履行整改义务的心理态度,实质是过于自信和间接故意下的复合罪过。其盲目追求经济利润,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因为如此,本案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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