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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仲玉、崔胜利、赵晓利、罗道 军传授犯罪方法、盗窃案—传授犯

2013-09-21 08:47:54 来源:


柴仲玉、崔胜利、赵晓利、罗道 军传授犯罪方法、盗窃案—传授犯

柴仲玉、崔胜利、赵晓利、罗道 军传授犯罪方法、盗窃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传授犯罪方法、盗窃 被告人:柴仲玉,绰号“老柴”,男,1941年 2月14日出生,回族,天津市人,小学肄业,无 职业。捕前无固定居住地点,户籍已被注销。1960 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刑4年,1970年6月因诈骗 罪被判刑7年,1978年5月因诈骗罪被判刑8年, 1987年10月因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刑2年6个 月,1991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刑2年。2002年1 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崔胜利,绰号“东北”,男,1978年10月18日出 生,朝鲜族,吉林省汪清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无固定居 住地点,户籍地在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东振街道四委五组。2002 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2月28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执 行。
被告人:赵晓利,绰号“瘸子”,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 汉族,天津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无固定居住地点,户籍 地在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本溪楼43号。2002年1月23日因涉嫌 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天津市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罗道军,别名罗小青,绰号“大龙”,1982年3月19 日出生,侗族,湖南省花江县人,文盲,无职业。捕前无固定居住 地点,户籍地在湖南省花江侗族自治县桶水坪乡大坪头村上大坪头 组24号。2002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 准逮捕,当日执行。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2年1月21日中午11许,被告人柴仲玉、崔胜利、李林 涛(已释放)、罗道军在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小瓷都一废旧汽车里 预谋盗窃。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胜利、罗道军及李林涛窜至 南开区官银号菜市场由柴仲玉、李林涛踩点的失主王某某经营的售 货亭处,按照柴仲玉的事先分工,被告人罗道军用随身携带的断线 钳子将门锁剪断后离开现场,崔胜利放哨,李林涛进人售货亭窃取 物品。被告人罗道军携带断线钳子逃离现场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 分局夜巡民蒈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罗道军的供述将被告 人柴仲玉、崔胜利及李林涛抓获归案。
2002年1月初,被告人崔胜利、赵晓利和一名绰号为“大个” 的哈尔滨人(另行处理)预谋盗窃。当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
崔胜利和“大个”窜至南开区亚美旅馆附近,“大个”用锯片锯锁、 崔胜利望风,从一售货架的铁柜里窃取100副白手套、一双白色旅 游鞋、一双黑色女皮鞋(价值905元人民币)。赃物由被告人崔胜 利、赵晓利及“大个”变卖,赃款挥霍。
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崔胜利、赵晓利、罗道军及“大 个”预谋盗窃,责成赵晓利、“大个”负责踩点确定盗窃目标。当 日夜间12时许,被告人崔胜利、“大个”窜至南开区伯亭楼前采用 锯片锯和撬盗的破坏手段,从一自动售货机内窃取果糖、咖啡等物 (价值191.5元人民币),造成该自动售货机的损坏经估价达595元 人民币。
被告人崔胜利、“大个”在撬盗自动售货机后于1月15日凌晨 继续窜至和平区鞍山道文化村,仍然采用破坏手段,从一售货亭内 窃取骆驼牌、山茶牌、红梅牌等品牌香烟29条(价值1027元人民 币)。被告人赵晓利负责销赃后赃款三人均分、挥霍。被告人罗道 军变卖其中两条香烟,赃款挥霍。
2002年1月初,被告人柴仲玉因本人年龄大,腿脚不方便, 无力继续使用断线钳子,因而在南开区东马路小瓷都处网罗流浪来 津的被告人罗道军,在交往中故意以言语教唆罗道军进行盗窃以及 如何防范被警察抓获的方法。柴仲玉交给罗道军一把断线钳子,告 其可以用断线钳子剪断车锁的方法偷车,让罗道军在废旧汽车里剪 铁丝演练偷车技术。被告人柴仲玉向被告人罗道军传授盗窃犯罪方 法后,经其教唆,被告人罗道军分别伙同李林涛、崔胜利于2002 年1月18日先后窜至南开区华家场北大街71号、南开区张自忠路 附近胡同、南开区北道街兆号门处,窃得失主李某某、穆某某等人 三辆三轮车(价值700元人民币),所盗三轮车交由被告人柴仲玉 变卖。
据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仲玉使用言语、 动作将盗窃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被告人罗道军,并进行教 唆,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指控被告人崔胜利、赵晓利、罗 道军单独及伙同盗窃作案6次,窃取赃物价值总计2800余元人民
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柴仲玉辩称:没有交给罗道军断线钳子,没教罗道军剪 铁丝,但表示认罪。被告人崔胜利对指控事实供认,表示认罪;被 告人赵晓利辩称:六次盗窃没有到现场;被告人罗道军辩称:是柴 仲玉教其偷东西,表示认罪。
四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人。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2002年1月初一天, 被告人崔胜利、赵晓利与“大个”(在逃)预谋实施盗窃,当月9 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崔胜利伙同“大个”窜至南开区东马路亚美 旅馆附近一售货亭,被告人崔胜利望风,由“大个”用携带的锯条 将售货亭锁头锯开,从售货亭内窃取失主刘某某白手套100副,白 色旅游鞋1双,黑色女皮鞋1双,被告人崔胜利、赵晓利将赃物变 卖,赃款挥霍。案发后经南开区价格事务所无实物估价,被告人所 窃物品价值人民币905元。
年1月14日,被告人崔胜利、赵晓利、罗道军及“大 个”预谋实施盗窃,并由赵晓利、“大个”负责踩点,当日晚12时 许,被告人崔胜利及“大个”窜至南开区南开大学伯亭搂前,由被 告人崔胜利望风,“大个”用携带的锯条及自行车条梯,采用锯、 拨手段将自动售货机损坏,窃取果糖、咖啡、牛肉干、果冻等物。 案发后经南开区价格事务所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1.50元, 造成自动售货机损失595元。后二被告人又窜至和平区鞍山道文化 村,“大个”用脚将马建伟售货亭的木板踹开,与被告人崔胜利将 亭内的骆驼牌、山茶牌、红梅牌等品牌香烟29条窃取,后由被告 人赵晓利、罗道军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案发后经南开区价格事 务所无实物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27元。
2002年1月初,被告人柴仲玉在本市南开区东马路小瓷都废 旧汽车里,将一把断线钳子交给被告人罗道军,教授罗道军用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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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子剪三轮车锁或铁链子实施盗窃,让罗道军演练使用断线钳子剪 铁丝,并唆使罗道军在晚上进行偷窃,还要走远一点,免得让失 主、公安机关抓获,并让罗道军将偷来的三轮车交给柴仲玉处理。 被告人罗道军在被告人柴仲玉的教授、唆使下,伙同李林涛及被告 人崔胜利于2002年1月18日先后窜至南开区华家场北大街71号、 南开区东南角北道街38号及南开区张自忠路附近胡同,盗窃3辆 三轮车,并将其中两辆变卖,赃款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三轮 车一辆,经南开区价格事务所估价,被盗三轮车总价值为700元。
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柴仲玉、崔胜利、李林涛、罗 道军在南开区东马路小瓷都废旧汽车里预谋盗窃,并由柴仲玉与李 林涛“踩点”,于次日凌晨2时许窜至南开区官银号菜市场王桂兰 的售货亭,按照柴仲玉事先的分工,由被告人罗道军用断线钳子将 售货亭门锁剪断,李林涛进人窃取物品,被告人崔胜利望风,被告 人柴仲玉进行接应。当被告人罗道军剪开锁头逃离现场时,被公安 民警抓获。根据罗道军的供述,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柴仲玉、崔胜 利、李林涛抓获。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盗失主刘凤勇陈述:2002年1月10日早晨发现在亚美 旅馆附近的售货亭被盗,丢失100副手套。
被盗失主丛伟滋陈述:2002年1月10日上午发现南开大 学伯亭楼前的自动售货机被盗,丢失果糖、咖啡、牛肉干、果冻等
物。
被盗失主王桂兰陈述:2002年1月23日早晨发现位于南 开区东马路官银号的售货亭被盗,门锁被锯,丢失栗子。
被盗失主马建伟陈述:2002年1月14日早晨发现位于和 平区鞍山道文化村的售货亭被盗,丢失骆驼牌、山茶牌、红梅牌等 品牌香烟29条。
被盗失主李少杰陈述:2002年1月18日中午发现三轮车
被盗。
被盗失主程汝震陈述:2002年1月19日早晨发现三轮车 被盗。
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三辆三轮车总计价值700元人民币;白手套、旅游 鞋、女黑色皮鞋总计价值905元人民币;胳驼牌、山茶牌、红梅牌 等品牌香烟总计价值1027元人民币。
书证
照片:作案工具一把断线钳子,所盗窃三轮车照片。
天津微超贸易有限公司书证证明伯亭楼前自动售货机损 坏,价值595元及丢失191.5元物品。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柴仲玉原始供述,证明其交给罗道军断线钳子及盗 窃的三轮车的情况。
被告人崔胜利、赵晓利、罗道军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犯罪 事实供认不讳。
同伙犯李林涛供述:2002年1月22日与柴仲玉、罗道 军、“大个”、崔胜利在南开区东马路官银号市场一售货亭实施盗
窃。
四、判案理由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柴仲玉目无国法,历因诈 骗7盗窃被判刑,仍不知悔改,此次又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技能与经 验;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崔胜利、赵晓利、罗道 军积极参与预谋、实施盗窃活动,其行为巳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 胜利在共同犯罪中多次预谋、参与盗窃活动,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帀 2800余元。被告人赵晓利在共同犯罪中多次预谋盗窃,并负责销 赃,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被告人罗道军在共同犯罪中多次参与 预谋,实施盗窃活动,价值人民币1800元。四被告人理应受到刑 亊处罚。被告人柴仲玉庭审中避重就轻,否认将断线钳子交给被告 人罗道军并传授犯罪方法的亊实,但罗道军的供述及被告人柴仲玉
原始的供述均表明柴仲玉实施了此行为,应予以认定。其行为社会 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被告人崔胜利在盗窃活动中造成集体财产 损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晓利辩称每次盗窃其没有到现场,但 其积极参与预谋、“踩点”并积极参与销赃活动,应依法认定其共 同参与盗窃活动,其犯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严惩。 被告人罗道军在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中能如实交代犯罪亊实及同伙案 犯,但其多次参与盗窃活动,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 大,应予严惩。
五、定案结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 条、第264条、第25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柴仲玉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崔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被告人赵晓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被告人罗道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 罚金3000元。
六、法理解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以语言、文字、 动作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 法罪需要具备:1.故意传授犯罪方法并意图使他人实施犯罪。过 失无意中传授犯罪方法,或在不经意间谈论某种犯罪方法不构成传 授犯罪方法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故意在认知方面最起码 要具备两点:第一,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传授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的犯罪方法;第二,行为人认识到被传授人可能会学会自己所传授 的犯罪方法并可能用于实施犯罪,并且希望被传授人实施自己所传 授的犯罪方法。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 刑事违法性具有明确认识。2.具有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 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包括以语言描绘犯罪的过程、 动作、技巧、规避法律、逃避侦查的方法,也包括以肢体动作示范 犯罪的手法、技巧,激将、唆使、暗示他人决意实施具体的犯罪行 为等。本案被告人柴仲玉挑起被告人罗道军的盗窃犯意后,又向罗 道军传授犯罪的技能和经验,指导罗道军使用断线钳子倫盗自行车 的方法,并让其反复练习,有时还与被告人罗道军共同实施犯罪, 其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和行为是非常明显的。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在某些情况下具有相同之处。行为人 都具有以语言挑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目的都是意困使他人实施 犯罪,属于法规竞合的典型情况。根据法规竞合犯的处理原則,应 以重罪和特别规定的罪名论处。本案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柴仲玉 单独及教唆罗道军盗窃金颠为1000余元,法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 下有期徒刑;柴仲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法定量刑幅度为5年以 下。在法律上教唆犯属于普通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刑法针对这种 犯罪的特殊社会危害性而单独新列的一个罪名,因此对被告人柴仲 玉的行为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被告人柴仲玉在庭审中避重就 轻,否认将断线钳子交给被告人罗道军并传授犯罪方法的事实,但 因罗道军的供述及被告人柴仲玉原始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柴 仲玉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其辩解法院判决书未予支持。认 定柴仲玉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有刑法理论的支持,原始的证据互 相印证,具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而是正确的。本案一 审判决后,被告人柴仲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柴仲玉 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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