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网

xubinlo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彭智明、潘清娇拒不执行判决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2013-09-21 08:51:20 来源:


彭智明、潘清娇拒不执行判决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彭智明、潘清娇拒不执行判决案—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基本情况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告人:彭智明,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个体户。2003年5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淸娇,女,40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个体户。2003年5月29日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9年2月9R,景洪市勐罕镇农村信用社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被告人彭智明、.潘清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
.192?
于1999年5月14日作出了要求被告人彭智明、潘清娇偿还勐罕农村信用社50万元贷款及利息的(1999)西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彭智明、潘清娇的相关财产,包括被告人潘清娇与他人合伙购买的乐园小区商品房一套,并对该商品房作了勒令被告人潘清娇搬出该商品房的(1999)西执宇第39号公告。被告人潘清娇、彭智明置法院判决、公告于不顾,在2002年8月15日将该商品房以72500元的价格变卖给胥燕,并隐藏所得价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彭智明辩解称,不知潘清娇卖房,自己无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不是拒不执行,要求无罪释放。
彭智明的辩护人提出,所售房产是潘清娇的,不是彭智明的,潘清娇将房屋卖给其委托代理人黄文甲的妻子胥燕,本案有其他责任人,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清娇辩解称,买方不是胥燕,卖房价款系用于抵差黄文甲的债务9
潘清娇的辩护人认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潘清娇主观恶性小,家有孩子,且买房人是潘清娇的案件代理人的妻子,建议适用
缓刑。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彭智明与潘清娇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1月5日协议离婚。1999年1月20 景洪市勐罕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勐
罕信用社)因彭智明拖欠贷款一案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版纳中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同口,版纳中院依法查封了彭智明坐落于版纳乐园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同年2月9日,版纳中院受理了原景洪市勐罕信用社诉被告人彭智明、潘淸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3月作出(1999)西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由彭智明偿还勐罕信用社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潘淸娇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版纳中院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进人执行程序,版纳中院作出(1999)西执字第39号公告,责令潘清娇迁出乐园小区住宅一套。被告人彭智明、潘清娇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在2002年8月15日将该住房以7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胥燕,胥燕三次付现金共计72500元(其中2500元为支付住宅内的设备款)。被告人彭智明、潘清娇隐藏所得房款,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二)人民法院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书证
(1999)西经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1999)西执字第29号公告,版纳中院送达回证,彭智明、潘清娇作出的还款保证书。证实勐罕信用社诉二被告人借款纠纷案经版纳中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并查封二被告人的财产,该案已进人执行程序。
具名为潘清娇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合伙购房协议朽、房地产买卖契约2份、房地产买卖申请书、房产买卖合同、收条3份、购房完税发票等书证。证实版纳中院奄封的房产被二被告人卖给胥燕并收取房款的事实。
证人证言
吴仕斌(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2003年5月27日证实:彭智明、潘清娇欠勐罕信用社50万元(不含利息)、版纳州农业银行15.5万元(不含利息)。在执行中,变卖彭智明在勐罕镇的房产共23万元。彭、潘在1999年10月5日、2001年11月30H向我院写了还款保证书后,二人一直分文未付。
胥燕证实,2002年8月15日先是和潘清娇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9月5日办理了有关的手续。共付给潘清骄72500元,其中一笔款交给了彭智明,有他写的收条。
被告人供述
(1)彭智明供述:我欠勐罕信用社50万元是事实,我不楚不
还,是无力偿还。我和妻子已离婚,乐园小区的房子是她的,她卖不卖我不知道。
潘清娇供述:我前夫向勐罕信用社贷款50万元时我不同意贷,后来生意不好,还不起。我和他现已离婚,财产都作了分割。乐园小区的商品房是我和一朋友共同买的,我用于抵债给黄文甲。
四、判案理由
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其房产被法院诉前保全依法查封,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后攛自变卖该房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妨害了司法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五、定案结论
景洪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智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
(二)被告人潘清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
六、法理解说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据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它依法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便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有关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拒不执行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权威性的蔑视,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債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有能力执行是构成本罪的特定前提。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构成本罪。其次,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最后,行为人招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严重”的情形是指下列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去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义务的,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5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不但明知自己负有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西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彭智明偿还勐罕信用社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潘清娇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本案被告人彭智明、潘清娇是被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当事人,即彭智明、潘清娇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主体要件,这一点并不受二人已离婚、被执行的房产归潘清娇所有等因素限制。
本案二被告人明知其房产被法院诉前保全依法查封,在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擅自变卖该房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妨害了司法活动,而且其变卖房产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故意,故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大家都在看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应有条件地承担

 ——陆某甲、陆某乙诉上海某医药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