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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来等消防责任事故案—消防责任事故罪之罪责辨析

2013-09-21 08:58:39 来源:


王金来等消防责任事故案—消防责任事故罪之罪责辨析

王金来等消防责任事故案—消防责任事故罪之罪责辨析
―、基本情况案由:消防责任事故
  被告人:王金来,男,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农工商联合公司副经理(主管公司防火安全等工作)。
  被告人:张建国,男,北京市金源华美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玉泉营环岛家具市场负责人。
  二、诉辩主张(―)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1996年2月,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草桥公司)在本市丰台区玉泉营环岛西南侧筹建面积约为13000m2的钢架结构轻体建筑以开设家具商城(简称大厅)。当年12月,未向规划
部门申报,草桥公司又在大厅北侧连体扩建面积为4000m2的北厅。被告人王金来作为负责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及家具商城建设工作的副经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按要求设立防火分区,大厅建筑防火喷涂的耐火极限标准不达标,没有为消防泵房提供双路供电设施或者设置备用动力。以上违法行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但草桥公司未予执行。后草桥公司将消防工程存在严重缺陷且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大厅和北厅,先后出租给北京市金源华美装饰公司和北京市玉泉营环岛家具城,作为展销经营场地。1996年8月至1998年5月,被告人张建国在其负责的家具城、建材城全部展销厅消防安全工作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未在市场内建立消防组织,没有定期对职工和保安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能训练,对已有的消防设施、器材未指定专人负责维修、管理以保证其完好有效,对消防监督部门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执行。另外,张建国在得知消防泵供电线路出现故障后,亦未责成本单位的电工或委托他人采取应急措施恢复消防泵房供电。1998年5月5曰17时许,家具城北厅一电铃线圈过热短路引燃家具,因家具城没有消防组织,未能及时采取灭火措施,加之赶到现场的保安人员扑救不力,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由于消防泵房断电而不能启动,总面积23000m2的展销厅的防火喷涂的耐火极限标准低于消防规范要求,造成家具城、建材城建筑和参展家具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87万余元。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金来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辩称:其在火灾中的责任属于工作失误,而不是犯罪。
  被告人张建国辩称:其并没有被明确为家具城的消防负责人;在知道消防泵房断电后已向家具城领导反映,并选择了投资增容的方式来解决供电问题;其没有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_)认定犯罪事实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后查明:
  被告人王金来作为家具商城的建设单位草桥公司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和该工程建设的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未按消防监督部门的审核意见建设施工,使家具商城的消防工程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在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仍拒不改正。
  被告人张建国,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不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务义务,对消防监督机构多次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不执行。1998年5月5曰17时,家具城一电铃线圈过热短路引燃家具,由于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隔离措施均没有依照消防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加之现场保安人员救火不力,总面积23000m2的展销厅又没有防火区隔离,导致火势蔓延,造成家具城、建材城建筑设施和参展家具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87万余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金来供述证实:其先后将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大厅和北厅租给张建国所在单位及事故的发生和后果。但辩称其在火灾中的责任属于工作失误,而不是犯罪。
  被告人张建国供述证实:其租到草桥公司大厅、北厅的经过及事故后果。
  书证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消防支队自1996年12月以来对草桥公司的消防管理违法通知书。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消防支队1996年8月至1998年5月对家具城、建材城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鉴定结论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消防支队关于该起事故的火灾原因分析认定书和火灾事故损失情况鉴定报告。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消防支队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关于“5-5"火灾事故损失情况评估报告。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来作为草桥公司的副经理,主管公司防火安全工作及家具城建设工作,但其不按要求和消防法规设立防火分区等消防措施,经消防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改正通知后不予执行;后又将消防工程存在严重缺陷且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的大厅和北厅出租给家具市场,是这次特大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建国作为家具市场负责人,本应严格依照消防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但却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建立消防组织,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及组织消防技能培训等问题上,不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义务,对消防监督机构多次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不执行,也是此次特大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危害了公共安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于1999年6月2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金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张建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六、法理解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焦点是二被告人的罪责问题。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依证据事实确定了二被告人的罪行,从而定罪量刑,使其罪责相当。首先,二被告人罪责共同的一面是在客观上都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不执行消防监督部门的改正通知的行为。被告人王金来作为主管防火安全和家具商城建设的副经理,不按要求设立防火分区,大厅建筑防火喷涂的耐火极限标准不达标,没有为消防泵房提供双路供电设施;被告人张建国作为家具市场的负责人,并未对防火人员进行培训,对已有的消防器材、设施不指定专人负责和维修,在展厅又没有设立防火区隔离。同时,二人均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改正通知。其次,二人罪责的不同表现是:被告人王金来将消防设施存在严重缺陷且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场所租给被告人张建国所在的家具城;而被告人张建国的行为则较多地表现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上。
  此外,这里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王金来所辩解"其在火灾中的责任属于工作失误,而不是犯罪",事实上,该类犯罪正是由工作失误所致,具体表现为不履行职责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政性违规,而区分事故是工作失误还是本罪的关键之一,就在于事故的严重性。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玉泉营环岛家具商城的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87万余元,符合本罪中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王金来作为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显然是对这种结果应当负有刑事责任的。
  就刑法理论而言,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多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类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上的主要罪过,就在于对事故的发生持侥幸避免的态度。本案二被告人的罪责以及其他定罪条件,完全符合以上观点。
  综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定罪量刑是非常怡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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