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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强奸、故意杀人案-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2013-09-21 09:01:32 来源:


杨某强奸、故意杀人案-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杨某强奸、故意杀人案-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故意强奸、故意杀人
   被告人:杨某,男,18岁,陕西省户县人,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杨某于2000年5月25曰晚10点左右窜至本村高某家中,因见高某一人在家,遂生强奸高某的歹意。11点左右,被告人杨某用准备的布带将高某双手捆绑住,并将其强奸。强奸罪行实施完毕后,杨某听到外边有声响害怕其罪行会败露,又用手卡住高某的颈部,并用棉被将高某捂住,使得高某窒息死亡。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鉴于杨某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因此主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第17条的规定,依
法惩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某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
辩解。
  其辩护律师则提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当仅构成强奸罪,致被害人高某死亡的事实应当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不应当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也不满18周岁,所以主张对被告从轻判处。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2000年5月25曰晚10点左右,被告人杨某到本村村民高某某的家里,与高某某的女儿高某闲聊,发觉高某只身_人在家,即起奸淫之意,当晚11时左右,被告人又再次窜入高某家,并顺手将高某家院内窗台上的一根布条藏于身上,借口与高某聊天进入高某的屋内。在闲聊的过程当中,杨某趁高某不备,将高某压倒在炕上并用布条将高某双手反绑,杨某不顾高某的反抗强行对高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嗣后,因听见屋外有动静,害怕事情败露,用棉被将高某的口、鼻捂住,置高某窒息而死。
  (二)认定犯罪证据
  被告人陈述
  被告人杨某供述证实:其承认了法院认定的事实。
  报案材料
  被害人亲属的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死亡。
  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一枚掌纹,经过与被告人杨某进行右掌的比对,确定是杨某的右手掌纹。
  此证据证实:杨某曾出现在案发现场的事实。
  鉴定结论
  刑事科学鉴定书证实:高某生前曾经遭受过性侵犯,死亡原因是机械性窒息。
   此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强奸高某并随后用棉被捂死被害人的情节相吻合。
   四、判案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主观上具有强奸和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和杀人的行为,分别符合刑法中关于强奸罪和故意杀
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并不符合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致人死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法理解说
本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很充分。控辩双方意见分歧的关键之处在于杨某致高某死亡的行为是否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观点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将"致使被害人死亡"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的规定。那么辩方的立场是否正确呢?应当说辩方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对于我国刑法中"致使被害人死亡"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应当这样理解: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指的是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死亡"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而且是行为人所能够预见的。但是并不限于直接意义上的性侵犯行为,也包括暴力、强制、胁迫等行为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但是对于和强奸本身没有关联而出现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本项规定的加重结果。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和强奸本身没有因果关系,同被害人高某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强奸行为,而是强奸行为完成之后,基于被告人另一杀人的故意而实施的杀害行为。另外这种死亡的结果也并非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类似于自杀或者逃避强奸而引起的死亡的意外事件等。所以,辩方律师所声称的死亡应当作为强奸罪的加重结果来看待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其次,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直接的杀人故意而产生的。被告人杨某在强奸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因为害怕事情败露而临时起意杀人灭口。其实施杀人的行为时,主观上是不同于强
奸的另_个杀人的直接故意。因此,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并非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而是另外单独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最后,被告人杨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判决是符合这_款刑法规定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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