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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的“释明权”及作用
2013-11-11 15:54:45 来源:
法院依职权的“释明权”及作用
关键词:口头约定,履行期限不明,法院释明权 案件名称:付某诉苏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口㈣)朝民初字第28261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协议上没有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的时间,付某称口头约定在 营业执照颁发后就进行变更,苏某认为没有口头约定而是应当是付完款后变更。对 此,法庭进行释明,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付某表示 不要求苏某履行,坚持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本院认为,股份转让协议有效,双方 均应全面履行。由于股份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股权变更的时间,而付某经本庭释明不 要求苏某进行股权变更,而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协议,本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里约定了受让方支付余款的条件,即“待 完成变更手续后再支付余款”,但是并没有约定受让方付款的具体时间,那么 如何来判断受让方因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而需承担的利息的起算时间呢?法院 判决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笔转让款的条件是公司完成变更登记手 续,而事实上2007年5月18日上述付款条件巳经成就,转让方要求从2007 年6月1日起计算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属于合理请求,并予以支持。法 院综合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法律事实、股权转 让的一般交易习惯,并基于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上述判决,实属合理。
结合本案及关联案件,笔者想谈一谈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问题。在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主要包括股权的转让比例、转让价格、付 款条件、付款期限、变更登记义务承担、费用承担等,当然有的时候甚至会 出现没有约定的情况。比如本案中是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关联案件1中连受 让方是否有付款义务都没有约定,关联案件5没有约定转让价款,关联案件6 没有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的时间等等。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知道,很多时候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恰恰是非常重要的事项,极易引起纠纷。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合同,其履行原则如下:
首先是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这种协议补充既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书面补充约定、口头补充 约定,同时也可表现为当事人一方用行动履行,而另一方用行动接受履行的情形。
其次是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包括两层内容, 一方面是根据一些与“约定不明确”事项有关的条款,来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或者按照这些条款仍不能处理,或者单 独根据这些条款还不能确定,那就要按照交易习惯来处理。如果当事人之间有长 期交易惯例的,可参考这种惯例。如果没有的,可以其他大量的、同类性质的交 易中的约定做参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参考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本身只是 对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推断,所以实践中不能教条地使用,还应当充分考 虑案件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合同的基本原则等,给案件一个公正的判决。
最后,如果按照以上两种方式均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定规则。《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该条对于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负担等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给出了处理 规则。当然在《合同法》分则当中也有对于特定种类的合同有特殊的规定。
因此一般来说,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出资额是否等于买价约定不明、只有 转让比例而没有转让价格等都不应成为主张股杈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当事人 和法院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找出解决约定不明的方法,使 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关于合同约定不明如何理解和判断的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协 议的理解,笔者认为应结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理解:最小介入原则、尽量使合同 有效原则、意思表示和外观主义相结合原则。理解和把握以上三个原则,律师在处 理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时才可掌握主旨,以求正确适用法律,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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