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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摇头丸神志异常
2013-12-10 01:12:52 来源:
故意杀人摇头丸神志异常
【案 由丨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年2月2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彭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总第129期)
裁判规则:
服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 是相同的。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因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在其暂住处,持刀朝同室居住的被害人 胸部捅刺,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上诉人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杀人时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杀人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 —定的损害后果,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上诉人并未患有任何精神病,其 服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 同的。根据该规定,因醉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诉人曾经 多次服食摇头丸,并出现过服药后的幻想症状。对此被告人自己完全清楚。 案发当晚,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己吸食毒品后会产生 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上诉人仍然自愿服食摇头丸,最终导致神志异常而 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故上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 事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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