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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坦白的认定

2013-12-20 12:06:38 来源:


自首与坦白的认定

.自首与坦白的认定

——冯xx妨害公务上诉案

关键词:自首坦白妨害公务

【案 由】妨害公务罪

【审判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通中刑终字第17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125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冯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属自首, 但可以认定坦白。

基本案情:

上诉人冯xx在法院到其家中执行离婚返还财产一案的过程中向依法 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黄xx脸部打了一举致被害人黄xx鼻骨骨折。经法 医鉴定,被害人黄xx伤情属轻微伤。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供 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还是坦白,应否予以从宽处罚。

裁判理由:

自首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一般自首 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前者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者是被动 归案。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 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上诉人冯建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冯xx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属自首,但可以认定坦白态度好。上诉人冯xx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 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 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 关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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