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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认定
2013-12-23 17:46:47 来源:
间谍罪认定
——于xx等间谍上诉案
关键词: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任务间谍罪
【案 由】间谍罪
【审判法院】陕西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陕刑一终字第9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7月14日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于xx、吴xx、于xx(均为原审被告人)
裁判规则: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其行为构成间谍
罪。
基本案情:
第一上诉人于xx经人介绍结识了“台湾军情局”工作人员,并经其引领 加入“台湾军情局”,在接受了从事间谍活动的多种专业训练后返回大陆,搜 集我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情报。上诉人吴xx经于xx介绍,也加入该组 织,接受了相关专业训练,从事拍照、复制情报资料,情报传递,领取间谍经费、 薪酬等间谍活动。于xx为搜集情报,拉拢时任空军第十六飞行学院领航教 员的第二上诉人于利军,指使于利军在部队搜集军事秘密、情报、资料,并在该 组织按月给于利军领取薪酬。于利军在明知于xx、吴xx夫妇从事间谍活 动后,为能领取该组织给的间谍薪酬,仍继续接受于利军给其安排的搜集军事 秘密、情报、资料的任务,并按照要求通过多种途径打探、搜集我军事秘密、情 报,交给于xx夫妇。于xx先后指使于利军搜集、提供了我空军部队的《轰 炸学讲义》等秘密级情报、资料。上诉人吴xx在“台湾军情局”为上诉人于
xx、于xx按月领取间谍薪酬。
争议要点:
三上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第一上诉人于xx、吴xx参加境外间谋组织,接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 遣和指示。第二上诉人于利军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长期从事搜集我 政治、军事、经济情报和军事秘密,将我国大陆大量的情报和军事秘密报送给 我国台湾地区间谍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间谍罪。在共同犯罪 中,于xx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组织代理人向xx军下达指令、任务,处于 领导、指挥地位,系第一主犯;吴彼玲参加间谍组织,负责情报、资料的拍摄、复 制,配合于文恭搜集情报,积极向境外间谍组织报送情报,代于xx、于xx领 取并分发间谍薪酬,亦系主犯;于xx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国 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守国家军事秘密和相关秘密的职责要求,竟为谋利而 泄露国家秘密,特别是在明知于xx夫妇系间谍组织成员后,仍积极搜集、 打探大量情报、秘密,并提供给于xx夫妇,显系主犯,对三上诉人均应依法 惩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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