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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
2013-12-23 19:47:41 来源:
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
——林xx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上诉案
关键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间谍组织
【案 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0)闽刑终字第2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0年1月31日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林xx(原审被告人)
裁判规则:
多次窜到我海军航空兵部队收买、窃取情报资料,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军 事情报局的间谍组织,构成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接受林xx(另案处理)提供的“情报搜集提纲”,伙同他人先后两 次窜到上诉人原服役部队,从在该部队服役的赖X、陈X等人处,搜集我军内 部书籍、杂志等大量情报资料及飞行训练安全措施等方面的文件,交给我国台 湾地区军情局的间谍组织,并领取经费。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裁判理由:
为境外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 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间谋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 示轰击目标。
本案上诉人两次窜到我海军航空兵部队收买、窃取情报资料,并输送出海 提供给我国台湾地区军事情报局的间谍组织,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收 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观上是否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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