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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3-12-23 20:18:52 来源:


失火罪的民事赔偿责任

           失火罪的民事赔偿责任

——黎xx失火案

关键词:失火重大损失经济困难恢复原状

【案 由】失火罪

【审判法院】古蔺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黎xx

【被害单位】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村民委员会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 年刑事专辑(总第4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犯失火罪,同时给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如行为人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可判令其恢复原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自家责任田内除草时,在点燃毁烧铲除的杂草时,恰遇大风,引 发森林火灾,造成了集体财产的严重损失,并对当地生态资源造成破坏。被告 人年老体残、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被告人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 失火罪。其失火犯罪给国家、集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理应给予賠偿。但根 据被告人年老体残、家庭经济的实际困难,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人在一定年限内


补种因火灾烧毁的林木,恢复原状。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 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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