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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诉许xx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12-25 17:00:39 来源:
马x诉许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3)建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马x。
委托代理人秦xx,江苏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
原告马x诉被告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秦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诉称, 2012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酒店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春暖花开酒店转让给被告所有。所有设备、设施的转让价格为160000元,先支付60000元,余款100000元在2013年2月1日前付清。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余款100000元于2013年2月1日前归还。2012年8月4日在交接时因部分设备、设施有缺陷,双方协商原告支付10000元给被告作为补偿,在该100000元中予以扣除。现被告尚欠转让费90000元至今未能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酒店转让费计人民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许xx未作辩称,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马x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春暖花开酒店转让给被告所有。所有设备、设施的转让价格为160000元。被告先支付了6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马x人民币拾万圆整,归还日期2013年2月1日,借款人许xx”。2012年8月4日在交接时因部分设备、设施有缺陷,双方协商原告支付10000元给被告作为补偿,在此100000元中予以扣除。现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转让费90000元,至今未能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转让合同、说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支付酒店转让费用90000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酒店转让费用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林转让费用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被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燕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彭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周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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