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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冲抵部分货款的行为性质认定
2014-01-03 11:14:08 来源:
毒品冲抵部分货款的行为性质认定
——庄xx、刘xx、郑x非法买卖枪支、販卖毒品案
关键词:非法买卖枪支冲抵贩卖毒品
【案 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xx、刘xx、郑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6集(总第59集)
裁判规则:
以毒品冲抵部分货款的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贩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
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庄xx将其自制手枪1把、子弹1发出售给被告人刘xx,后刘xx又将上述手枪及子弹出售给被告人郑x,其中的部分购枪款由被告人郑x 以冰毒交付,后郑x在出售上述手枪及子弹时被抓获。
争议要点:
三被告人是否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刘xx、郑x是否构成贩卖 毒品罪。
裁判理由:
三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郑x将 冰毒以有偿方式转让给刘xx,以毒品冲抵部分买卖枪支价款属于实质意义 上的贩卖行为,故被告人郑x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接受毒品的 被告人刘xx因不具有贩卖的故意,且涉案毒品数量未达法定重量,故被告人 刘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 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 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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