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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申请国家科学基金拨款的单位支付退汇 重拨项目款为名非法占
2014-01-09 17:09:22 来源:
以向申请国家科学基金拨款的单位支付退汇 重拨项目款为名非法占有公款的认定
——卞x等贪污、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贪污挪用公款
【案 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3月4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卞x、吴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85期)
裁判规则:
在担任国家基金委员会出纳、会计等职务期间,多次以向申请国家科学基
金拨款的单位支付退汇重拨项目款为名,伪造相关凭证,将1000多万元公款 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卞x在先后担任国家某科学基金委员会出纳、会计等职务期间,多 次以向申请国家某科学基金拨款的单位支付退汇重拨项目款为名,分别釆取 伪造银行信汇凭证、电汇凭证、进账单作账等手段,将1000多万元公款转入多 家公司账户内非法占有。另外,上诉人卞x单独或伙同上诉人吴x私自将公 款借给其他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并非法获取借款利息。上诉人吴x在担任国 家基金委员会经费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的划拨工作期间,严 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委员会的公款人民币1095.27万元被贪 污,人民币19,993.3万元被挪用,造成重大损失。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卞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 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卞 x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
上诉人吴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其任国家基金委经费管理处副 处长期间,不能认真屜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与其所犯挪用 公款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 重处罚。
第三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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