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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賄罪认定

2014-01-12 23:20:12 来源:


  单位行賄罪认定

           单位行賄罪认定

——邓xx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主管人员单位利益单位行贿 

【案 由】单位行贿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中刑初字第H39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828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邓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其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承揽农业发展银行购置会计档 


案柜业务,结识了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负责人,后与农业发展银行签订了购销合 同。事后其给予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负责人感谢费。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作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负责人行贿,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賄罪 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 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 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 告缓刑。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 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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