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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工作人员遗弃被救助人致其死亡的认定

2014-01-14 22:44:17 来源:


敬老院工作人员遗弃被救助人致其死亡的认定

敬老院工作人员遗弃被救助人致其死亡的认定

——陈xx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敬老院被救助人遗弃致人死亡间接故意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06)启刑初字第0046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118

【公诉机关】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敬老院工作人员,因厌恶被救助者大便失禁、无生活自理能力,不顾被救 助者身体极度虚弱,晚间雇用车辆将该女抛弃在路边,致该女死亡,具有间接 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公安局民警会同民政部门、卫生院人员将躺在本地高速公路附近的一身 体极度虚弱的女子送至敬老院,由被告人负责接收,同时向被告人交代如该女 有发热等症状及时同医院联系。次日,被告人见该女满身粪便,无自理能力, 便产生将该女送至别处的念头。被告人租用了三轮车夜间将该女送到公路 边。该女被当地群众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女系 营养不良伴感染造成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敬老院工作人员,应有慈爱之心,照顾、服侍病弱人员更系职 责所在,然其无视法律与社会公德。因厌恶被救助后托其照顾的妇女大便失 禁、无生活自理能力,不顾该女身体已经极度虚弱,选择晚间不易被察觉的情 况下,雇用车辆将该女抛弃在路边,致该女在次日凌晨才被发现,经医院抢救 无效而死亡。被告人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 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意放任,具有间接故意,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 律,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自愿认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 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 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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