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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首的量刑考虑
2014-01-14 23:00:29 来源:
.对自首的量刑考虑
——闫xx故意杀人、盗窃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盗窃累犯自首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5年6月13日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闫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
裁判规则:
因涉嫌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罪行,属于 自首,虽然构成累犯,但具有重大余罪自首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 犯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上诉人将一妇女带至家中留宿,趁该妇女熟睡之机,用铁锤猛砸其头部, 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上诉人将该妇女的尸体肢解抛弃。上诉人携带 铁锤、绳子等凶器到徐某处与其同宿,上诉人趁徐某熟睡之机,用铁锤猛打徐 某的头部,并用尼龙绳欲将徐某勒死。
上诉人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上述2起故意杀人和3起盗窃罪行。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主观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客观上实施了致1人死亡的严重 后果,且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构成故 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 成盗窃罪,且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故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上诉人实施了两起杀人行为,手段残忍,并导致1名被害人死亡,其犯故 意杀人罪的性质、后果、情节均特别严重。因此,从主客观方面考察,本案上诉 人的罪行确属极其严重。上诉人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 杀人的罪行,属于自首,具有重大余罪自首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上 诉人所犯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年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巳宣判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 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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