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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
2014-01-15 20:10:43 来源: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
——王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犯罪行为主观故意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首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2集(总第66集)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虽打电话报警,但并没有主动交代罪行,而是 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交代了犯罪事实,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 为自首。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感情发生争执,遂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 打,造成被害人下腔静脉进入右心房入口处破裂而死亡。上诉人在案发后将 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在医生宣布被害人死亡后,上诉人用电话报警,当公安 人员赶到医院以及在随后的询问中,上诉人未主动交代被害人的伤情是其行 为所致,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上诉人才交代了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是否成立自首。
裁判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害人感情发生争执,而伤害对方身体,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客观上上诉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罪。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 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 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投案。
本案上诉人在案发后虽电话报警,但在公安人员询问时并没有主动交代 罪行,而是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已不属 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上诉人为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 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釆取强制措施 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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