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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行为的认定

2014-01-15 20:32:09 来源:


多因一果行为的认定

多因一果行为的认定

——闫xx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被害人违法行为诱因重大过错多因一果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10年第1集(总第72集)

裁判规则:

被害人因实施盗窃被多人用砖块砸击死亡,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系引发本 案的诱因,其本人亦具有重大过错,且死亡结果系由多种原因及多人行为所 致,经核准,可对行为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害人在伙同他人偷盗耕牛时被发现,被告人即追撵、堵截被害人,并持 柴麦刀夯击被害人右侧肋部致被害人跌入水沟,被告人等多名村民持砖块砸 击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于沟内。经鉴定,被害人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 性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致溺水窒息而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能否在法定刑以下对其判处刑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持刀夯击被害人身体并用砖块砸击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罪,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综合 本案案情,被害人盗窃财物的违法行为系引发本案的诱因,其本人亦具有重大 过错,且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由多种原因及多人行为所致,为达到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统一,经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 


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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