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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挥多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认定

2014-01-15 21:12:55 来源:


组织、指挥多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认定

组织、指挥多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认定

——李xx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聚众斗殴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目的主犯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6)马刑初字第31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224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为实施报复,伤害他人,组织、指挥多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中造成 他人1人死亡、3人轻伤的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因员工与王战富发生纠纷,纠集多人准备报复,并对参与者扬言: 到那后,打断胳膊、腿都行,只要不打死人,都能摆平。在被告人的指挥下,其 所纠集的人员与王战富所纠集的人员聚众持械斗殴。在打斗中,王战富一方 的被害人等4人受伤,被害人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 罚。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时,不能简单以犯罪结果归罪,要综合犯罪的动

机、目的和具体行为具体分析。

本案被告人组织、指挥多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起因是为了泄愤、报复,被 告人在斗殴前向参与者扬言:到那后,打断胳膊、腿都行,只要不打死人,都能 摆平。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非杀人故意。在斗殴中造成他人1 死亡、3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 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主犯,是首要分子,其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 罪承担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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