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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起诉的共同致害人的诉讼地位
2014-01-15 23:36:45 来源:
未被起诉的共同致害人的诉讼地位
——邱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赔偿权利人共同致害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
【案 由】故意伤害罪
I审判法院】四川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川刑终字第889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9月3日
【上诉人】邱XX(原审被告人)
【被上诉人】陈XX、汪XX、曾X、陈X(均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共同犯罪诉讼中,赔偿权利人并未明确放弃对部分共同致害人的诉讼请 求的,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当追加其 他共同致害人作为共同被告。
基本案情:
上诉人得知妻子被调戏后,邀约他人,并授意准备凶器,找到被害人后指 使其同伙对被害人实施砍、杀行为,致使被害人因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 后又资助其同伙逃跑。上诉人及其同伙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 罪。
争议要点:
四被上诉人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仅起诉部分共同致害人,人民法院是否 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致害人为共同被告。
裁判理由: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 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 未明确放弃诉权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本案系共 同犯罪,被害人的死亡是由多人共同侵权造成,应由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 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5条的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未放弃对除本案上诉人外的其 他共同致害人诉权的情况下,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属必须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故本案在四被上诉人仅起诉部分共同致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 追加其他未被起诉的致害人为共同被告。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 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 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 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 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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