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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他人酒后滋事致其死亡的量刑
2014-01-16 00:00:38 来源:
劝阻他人酒后滋事致其死亡的量刑
——李XX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酒后滋事放任特殊情况法定刑缓刑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曰期】2000年8月15日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总第68期)
裁判规则:
为劝阻他人酒后滋事,伤害他人致其死亡,故意伤害的手段、情节一般,主 观上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放任态度情节轻微,且犯罪后真诚悔罪,符合刑法规定 的“特殊情况”,对其可以适用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并且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得知其胞兄即被害人酒后滋事,便斥责被害人并让其回家。由于 被害人不肯回,被告人在气愤之下将手中砖块向被害人掷去,打在被害人头 上,被害人回家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因受钝器作用,致急性硬脑膜下血肿, 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被告人过去一直表现良好,被告人被逮捕后,其父因心 脏病发作而死亡,家中只剩下一个弱智的母亲和一个正在读书的未成年弟弟, 生活确有困难。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被告人得知其兄即被害人酒后滋事,为使被害人回家,气愤之下将手中砖 块掷向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虽然致死亡后果不是被告人希望发生的,但是 被告人在持砖掷向被害人之前,对这种行为会发生伤害被害人的后果,应当是 明知的。由于其在气愤之中,便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致被害 人死亡,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 错,被告人是在劝阻被害人停止酒后滋事而遭其拒绝的情况下作案,故意伤害 的手段、情节一般,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放任态度情节轻微,且犯罪后真 诚悔罪,综观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 对其可以适用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并且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 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
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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