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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
2014-01-16 11:20:40 来源: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
——胡XX、邓XX非法拘禁案
关键词:非法拘禁犯罪目的人身自由绑架
【案 由】非法拘禁罪
【审判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邓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
裁判规则:
使用暴力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以语言威胁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帮 助其寻找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XX因感情问题,欲报复韩X X及龚X,遂纠集被告人邓XX等 人,共同前往龚X朋友即被害人的暂住处,在寻找龚X未果后,二人即对被害 人进行殴打并用剪刀将其刺伤。在得知龚X、韩X X在外出游后,二人强行将 被害人带走,并逼迫其帮助寻找龚X。后被告人胡XX又以被害人的生命威 胁韩X,在被害人逃跑时对其进行殴打。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裁判理由: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主要是以勒索巨额 赎金或者重大不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目的是出于解决感情纠纷
等民事纠纷。
本案二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带走,并以语言威胁等手段胁 迫被害人帮助其寻找他人,又以暴力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 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 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 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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