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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査罪的认定
2014-01-16 14:20:24 来源:
非法搜査罪的认定 ——林X、任XX非法搜査案 关键词:非法搜査暴力手段犯罪动机目的行为 【案 由】非法搜查罪 【审判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4)越刑字第67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任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为查找失窃的财物,采用推、打等暴力手段非法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査, 构成非法搜査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X因怀疑其所驾车上的钱缺少系搭其车的被害人所窃,遂与被 告人任XX合谋釆用强制手段搜查被害人的身体,并釆用推、打等暴力手段,强行从被害人裤袋中搜出人民币890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640元据为己 有,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损伤程度。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非法搜査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査的行为。本罪一般 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其动机可以是查找失窃的财物、找寻离家 出走的亲人等,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抢劫罪的目的主要在于用暴 力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 本案被告人林X、任XX因怀疑自己财物被窃,合伙采用推、打等暴力手 段非法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企图找回自己的财物,并非出于非法劫取他人 财物的犯罪动机,二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搜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査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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