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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他人QQ号的原密码并出售的行为认定
2014-01-16 15:07:26 来源:
篡改他人QQ号的原密码并出售的行为认定
——曾XX、杨XX侵犯通信自由案
关键词:QQ号码公私财物网络通信侵犯通信自由
[案 由】侵犯通信自由罪
【审判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1月13日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杨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 年第1辑(总第59辑)
裁判规则:
篡改他人QQ号的原密码并出售,致使他人不能正常使用该软件进行网 络通信服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XX负责腾讯公司系统监控工作,与被告人杨XX合谋通过窃 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被告人利用同事账号(该账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 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和密码,进入本公司的计算 机后台系蜱,根据被告人杨医男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 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被告人杨医男,由被告人杨医 男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 售给他人,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二被告人共计修改 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还是盗窃罪。
裁判理由: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互联网正日益成为许多人重要的通 信联络工具,从腾讯QQ软件的功能来看,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QQ号码 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是其核心内容。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 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 构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罪。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 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 案二被告人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致使他人不能正常使用该软 件进行网络通信服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侵犯通 信自由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 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四条第(二)项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 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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