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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受害人的范围
2014-01-16 15:12:17 来源:
重婚罪受害人的范围
——王X、夏XX重婚案
关键词:重婚夫妻名义同居自诉案件受害人
【案 由】重婚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年4月10日
【自诉人】王X
【被告人】夏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不是自诉案件起诉所要 求的受害人,同居双方构成了共同重婚犯罪。
基本案情:
自诉人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周围群众曾多次告诉自诉 人,被告人已婚的事实,被告人妻子与自诉人在村干部主持下曾与自诉人的父 母进行协商。但自诉人仍与被告人同居生活,并生下两个子女。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自诉人可否向法院控告被告人重婚。
裁判理由: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自诉人与被告人以夫妻名 义在被告人家中同居,周围群众曾多次告诉自诉人,被告人已有妻子,可以认 定自诉人对被告人已婚的事实是明知的。本案自诉人王群不是自诉案件起诉 所要求的受害人,自诉人和被告人构成了共同重婚犯罪。因为重婚案件既可 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受理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 案件处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 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曰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 曰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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