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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全案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量刑

2014-01-16 16:17:46 来源:


共同犯罪的全案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量刑

共同犯罪的全案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量刑

——龙XX、吴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量刑抢劫故意杀人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08)刑五复29155047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龙XX、吴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10年第4集(总第75)

裁判规则:

共同犯罪中,全案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应区分各行为人的地位、作 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情节,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二上诉人经事先商议,携带水果刀、塑料胶带等工具,在租乘两被害人驾 驶的出租车时,采用持刀威胁和塑料胶带捆绑的方法抢得被害人现金、银行卡 等财物在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将其捆綁弃于废弃防空洞内。尔 后,二上诉人使用同样的方法抢劫了另一被害人,并持匕首朝该被害人颈、胸、 背部连捅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

争议要点:

对二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二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上诉人抢劫财物后,为灭口杀死被害人,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上诉人共同预谋抢劫,在犯罪中均威胁、捆 绑、持刀捅刺被害人,并实施了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行为,对于二上诉人的 上述两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全案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应区分各行为人的地位、 作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情节,慎用死刑立即执行。上诉人龙世成首先持刀 捅刺被害人,两次作案后负责驾车逃跑,毁灭大部分罪证,并占有较多赃物,其 作用相对较大。上诉人吴正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 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上诉人吴正跃判处死刑,可不立 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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