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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信任入户后强行劫取财物的认定
2014-01-16 16:59:12 来源:
骗取信任入户后强行劫取财物的认定
——王xx抢劫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非法占有入户抢劫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殷刑初字第7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5月16日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3辑(总第65辑)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入户后,采用暴 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私有财物,并致人轻伤,属于入户抢劫。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伙同他人以为客户清洗饮水机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使用暴力手 段强行将被害人捆綁在椅子上,劫取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理由:
人户抢劫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入户或利用被 害人的邀请或信任以抢劫为目的人户。
本案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人户后,采用 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私有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定性为人户抢劫,构 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主动实施了整个犯罪,起主要作用,系
主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予以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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