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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抓捕致其死亡的情节
2014-01-16 17:07:14 来源:
暴力抗拒抓捕致其死亡的情节
——金xx等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劫拒捕量刑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刑一终字第13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月14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金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吿人】钟xx、李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 年第3辑(总第65辑)
栽判规则:
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使抓捕人员意外被车撞 死,抓捕人员的意外身亡,并不是量刑时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另二原审被告人公开夺取他人财物,在跟踪伏击的被害人等 4名便衣警察对其进行抓捕时,上诉人转身逃跑,被害人紧追其后,在被害人 与上诉人扭打过程中,上诉人猛地摔打、挣脱逃跑,被害人在闪入快车道时,被 路过的一辆小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诉人被警察和群众抓获。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该抓捕人员死亡的情节在量刑时是否应
予考量。
裁判理由:
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且在被抓捕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 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害人在追赶上诉人与上诉人扭打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因意外事故的介入,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与上诉人的挣脱逃跑行 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系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意外身亡的情 节,不是对上诉人量刑时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但可以作为法定刑罚幅度内 量刑的考虑因素。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 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免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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