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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认定
2014-01-16 17:11:32 来源:
抢劫罪认定
——梁xx等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共同预谋过限责任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判决曰期】2007年8月15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xx、梁xx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裁判规则:
在没有实际存在髙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前提下,非法劫持 被害人并逼迫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经共同预谋,以转让电站为借口将被害人骗至某别墅内后,二被 告人合力将被害人制服,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捆綁、封嘴,以暴力 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人民币54.5万元转入被告指定的账 户。在第二被告人外出取款期间,被害人挣脱了捆绑手腕的绳子乘机反抗,第 一被告人发现后,即用绳子勒住被害人颈部,将其杀害。二被告人取走上述赃 款。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抢劫罪。
裁判理由: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在上述规定情形下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 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在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法 定情形的情况下,二被告人非法劫持被害人并逼迫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适 用上述规定,即其行为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二被告当场使用暴力控制受 害人,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转人行为人指定的账户,其 行为属于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故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 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一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 被害人死亡,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应由其本人单独承担过限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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