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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车礅头为借口敲诈司机行为的认定

2014-01-16 17:15:30 来源:


以被车礅头为借口敲诈司机行为的认定

以被车礅头为借口敲诈司机行为的认定

——王xx等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敲诈抢劫非法占有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东刑二终字第35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94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 年第4辑(总第62辑)

裁判规则:

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被车碰头为借口,当场对出租车司机 使用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使被害人在出租车的狭小空间内处于被其威胁控 制之下不敢反抗,从而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伙同他人预谋搭乘出租车以被车碰头”为由敲诈出租车司机的 钱物。上诉人骗乘出租车到某村,在对司机敲诈未果的情况下,上诉人采用殴 打、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出租车司机身上的财物。其后,上诉人等人又釆用同 样的方式当场劫取另一出租车司机身上的财物。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理由: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 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上诉人伙同他人为达到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被车碰头为借口,当场对出租车司机使用威胁、殴 打等暴力手段,使被害人在出租车的狭小空间内处于被其威胁控制之下不敢 反抗,从而被迫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具有当场性、暴力性和公然性,符合抢劫 罪的特征,依法应构成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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