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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窃取财物后藏匿在被害人家内的认定
2014-01-17 16:12:53 来源:
保姆窃取财物后藏匿在被害人家内的认定
——林X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未遂返还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I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3集(总第68集)
裁判规则:
保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后,藏匿在被害人家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财物 仍在被害人可以占有和控制的区域,属于盗窃未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被害人家的保姆,利用打扫卫生的机会从被害人卧室内窃得人 民币3480元及价值人民币99,800元的各类首饰,并藏匿在被害人家内。被 害人发现物品失窃后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达后,被告人交代盗窃事实, 并返还藏匿财物。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将盗得的财物藏于被害人家内的 行为属于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裁判理由: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 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 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本案被告人将盗窃财物藏于被害人家中的衣帽间、保 姆卧室内,属于被害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可以占有和控制的区域,被告人将物 品藏匿于此并没有在事实上完全排除被害人占有的支配力。被告人的行为构 成盗窃未遂,应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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