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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村务过程中虚报工程款的行为认定
2014-01-18 11:03:51 来源:
在管理村务过程中虚报工程款的行为认定
——林x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虚报职务侵占集体所有工程款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I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5)永刑初字第13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8月24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4辑(总第58辑)
裁判规则:
村委会主任在管理集体所有土地改造建设的村务过程中,虚报工程款并 占为己有,其并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系某村委会主任,其所在的村被当地政府确定为旧村改造新村建 设试点村,被告人利用管理改造建设工程的便利,事先私下联系土方承包者, 与其约定以计时、计车的方式结算工程款。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指使承包者按 土方量承包方式开具发票,交由其向村里报支,从中赚取两种承包方式的 差价。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所负责管理的改造建设的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未被政府征用,且改 造建设费用自理,属村集体事务,并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被告 人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村务过程中虚报工程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不符 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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