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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习生利用实习便利条件 侵占客户存款的行为认定

2014-01-18 11:09:07 来源:


 银行实习生利用实习便利条件 侵占客户存款的行为认定

 银行实习生利用实习便利条件 侵占客户存款的行为认定

——沈x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职务侵占银行实习生 【案 由】职务侵占罪 【审判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

{ 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黄刑初字第23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2221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7 (2004年刑事专辑)

裁判规则:

利用其经手办理储户储蓄业务的便利条件,査到储户的客户号后冒用客 户身份开立新账户,通过电话转账的方式,将客户账户内的余额提走,占为己 ,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按学校安排在银行实习期间,在柜面办理客户储蓄业务时,从客户 填好的取款单上记录借记卡卡号及余额,再从该银行计算机中查得该卡的客 户号,在其他支行处,冒用被害人的身份办理了活期存折,然后通过电话银行 将被害人借记卡内的人民币1.9万元划入活期存折内,再提款占为己有。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虽是实习生,但其已得到银行授权从事银行储蓄柜面业务并可独 立办理客户的有关储蓄业务。被告人利用其经手办理储户储蓄业务的便利条 件,从储蓄柜的专用计算机网络中査到储户的客户号,并掌握了银行业务流程 中关于凭客户号即可开立新账户的规则,其通过开立新账户及电话转账的方 ,占有钱款。由此可见,被告人如果没有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是不可 能得逞的。故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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