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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阅违禁书刊,导致他人犯煽动分裂国家罪
2014-05-19 23:14:42 来源:徐斌龙律师
传阅违禁书刊,导致他人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行为的认定
——泽戈、罗让旦真煽动分裂国家上诉案
关键词:“藏独”煽动分裂国家宣扬【案由】煽动分裂国家罪【审判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1(1999)川刑一终字第341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2000年6月12日【公诉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泽戈(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罗让旦真
裁判规则:
行为人将有关达赖喇嘛和西藏独立的书籍借给他人阅看,导致他人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但行为人并不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罗让旦真在小学任教期间认识了上诉人,罗让旦真在上诉人处借阅了其从境外带回的书籍《神的旨意》、《达赖喇嘛国外访谈录》等书籍,并将书中宣扬“藏独”、分裂祖国的有关内容摘抄下来,将其摘抄的部分宣扬“藏独”的言论刻制成蜡纸,油印成册,分别向多人散发,要求他们散发并以诵经的形式天天念,以祈求实现达赖分裂国家的心愿。
争议要点:
对原审被告人罗让旦真、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原审被告人罗让旦真在阅读了宣扬分裂国家言论的书籍并接受了“藏独”思想后,将其中赞美达赖喇嘛、宣传西藏独立、分裂国家的言论摘抄油印成册散发给多人,其主观上有宣扬“藏独”思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宣传煽动的行为,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应依法惩处。
上诉人将有关达赖喇嘛和西藏独立的书籍借给罗让旦真阅看,导致罗让旦真犯罪的结果,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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