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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嫁祸于他人,以他人名义投寄反动信件行为的认定

2014-05-19 23:31:39 来源:徐斌龙律师


为嫁祸于他人,以他人名义投寄反动信件行为的认定

                      为嫁祸于他人,以他人名义投寄反动信件行为的认定

                                              ——岳正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关键词:嫁祸投寄反动信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案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审判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0)—中刑初字第60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0615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岳正中

裁判规则:

因对原单位领导不满,为图报复,多次以他人名义,书写投寄具有反动内容的信件,图谋嫁祸于他人进行陷害,并不是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因无故旷工被开除后,对单位负责人饶晓极为不满,为达到报复的目的,以饶晓署名,用原单位盖有印鉴的空白信笺,书写具有反动内容的信件,并复印多份,投寄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外国记者。用盖有其他公司公章的空白纸,书写了“坚持反对取缔法轮功,反对侵犯人权,支持美国政府立场,李洪志回国,请签名后寄往美使馆(对今后赴美有益)”等内容的信件,分别投寄大学学生会。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塘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栽判理由:

被告人因自身的工作问题,对公司副总经理等抱有成见,在多次以书面形

式向总公司或总裁反映未果以及被单位.开除的情况下,对他人产生不满,为达到报复的目的,而以他人的名义书写投寄了有反动内容的信件,对他人进行陷害。并不是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实施的上述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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