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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人报警后弃车逃离现场行为的认定—孙贤玉交通肇事上
2014-05-24 19:08:42 来源:徐斌龙律师
交通事故肇事人报警后弃车逃离现场行为的认定—孙贤玉交通肇事上诉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年11月17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贤玉(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6集(总第53集)
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肇事人在肇事后虽有报警、防止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行为,但随后即弃车逃离现场,应当认定其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基本案情:
上诉人驾驶货车行驶途中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将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张XX及坐在车后座的徐XX揎倒,造成被害人徐XX当场死亡,被害人张XX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诉人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张XX扶至路边,防止二次伤害。之后上诉人弃车逃跑并于次日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上诉人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
栽判理由: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上诉人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而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在肇事后虽然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防止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行为,但其随即弃车逃离现场,且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应认定其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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