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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认定

2014-05-24 19:19:41 来源:徐斌龙律师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认定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认定—冯广山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5)东刑初字第95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92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广山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在他人的帮助下,及时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不应认定为因肇事逃逸而死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驾驶轿车将骑自行车的訾秀兰撞伤。被告人驾车逃逸时又与正常行驶的兰小鹏驾驶的面包车相撞,继而撞倒路旁行人林嵩,并将路北停放的王宗保的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坏,然后闯入路边简易房中,被告人弃车逃逸。路边行人和巡警均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至医院,被害人林嵩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理由: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特别恶劣情节。本案被告人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11伤、2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属交通肇事并逃逸。事故发生后,路旁行人及巡警及时拨打了120,将被害人訾秀兰、林嵩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后林嵩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林嵩的死亡系被告人驾车肇事所致,而非逃逸延误其治疗所致。因此,被告人不具备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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