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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学车,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
2014-05-24 19:25:04 来源:徐斌龙律师
教授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学车,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李冬玄等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教授驾驶交通肇事责任
【案由】交通肇事罪
【审判法院】嘉禾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0年4月25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礼彪、刘礼东、刘慧玲
【被告人】李冬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祖才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
裁判规则:
车主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资格,依旧在马路上教授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与车主应按照责任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祖才购买他人无号牌、无行驶证的双排座微型汽车1辆,在明知被告人李冬玄没有驾驶资格,依旧在马路上教授李冬玄驾驶车辆,李冬玄在采取刹车措施过程中,误将油门踏板当制动器踩,加大了油门,汽车快速行驶,将一只脚站在公路上、另一只脚搭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撞倒,并拖行一段距离,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冬玄交通肇事后,为避免与被害人的亲属发生冲突而离开现场,前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肇事过程。交警大队认定李冬玄无证驾车、占道行驶,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祖才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不负责任。被告人李冬玄暂无能力赔偿。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分担。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冬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占道行驶,以致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冬玄驾车肇事后虽离开现场,但不具备逃逸的特征,而是去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冬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祖才系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其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李冬玄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黄祖才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人李冬玄目前暂时无赔偿能力,依法可由机动车所有人黄祖才负责垫付,但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刘1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施行)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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