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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截留单位公款用于个人赌博的行为认定
2014-05-24 19:30:34 来源:徐斌龙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截留单位公款用于个人赌博的行为认定—沈国伟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截留公款个人赌博【案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9)沪高刑终字第71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9年6月1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沈国伟(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没有偿还的能力,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单位巨额钱款用于个人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套取现金,最终无法归还,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在担任国有企业分支机构市场部电费账务组账务员、市场开发组营销员、市场开发组组长、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专职等职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客户单位电费的便利。以收缴电费为名,采用收取多家单位向其所在公司缴纳的电费不入账的方式,截留巨额款项。该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套取现金等。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裁判理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期间,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利用负责收取客户单位电费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人账的方法,截留多家单位缴纳的电费,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套取现金,侵吞国有资产达57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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