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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单位业务专用车指标用于个人购车的行为认定

2014-05-24 19:31:33 来源:徐斌龙律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单位业务专用车指标用于个人购车的行为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单位业务专用车指标用于个人购车的行为认定—马胜贪污上诉案

关键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徇私枉法诈骗数罪并罚

【案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云髙刑终字第165丨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123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马胜(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公安部分配给本单位的一辆公安业务专用车指标,用于个人购车,因无证据证实配车指标本身具有财产性质,故不能认定其侵占了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系公安局局长,将公安部分配给本单位的1辆公安业务专用车指标,用于个人购车,并安排干警接车后,批准干警在单位报销了接车差旅费用。又安排公安局4名干警与其一道陪同护理其母亲游玩了山东省烟台、威海、蓬莱等地。事后,安排干警虚列名目在本单位予以报销。后得知有关部门调查其违法违纪问题后,为了串供并逃避侦查,安排干警用公款购买了小灵通电话9部供他与本单位部分干警使用。上诉人另有受贿、诈骗行为,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无证据证实配车指标本身具有财产性质,从而也就不能认定上诉人侵占了公共财物,上诉人用公款带多名干繁游玩及购买小灵通给多名干警并非上诉人个人占有公款,其上述行为系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贪污,故上诉人不构成贪污罪。

上诉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其本人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上述行为依法均应惩处,并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聿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1997年)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2002年)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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