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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申请国家科学基金拨款的单位支付退汇重拨项目款为名非法占有
2014-05-24 19:32:39 来源:徐斌龙律师
以向申请国家科学基金拨款的单位支付退汇重拨项目款为名非法占有公款的认定—卞中等贪污、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非法占有贪污挪用公款【案由】贪污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日期】2005年3月4日【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卞中、吴锋(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85期)
裁判规则:
在担任国家基金委员会出纳、会计等职务期间,多次以向申请国家科学基
金拨款的单位支付退汇重拨项目款为名,伪造相关凭证,将1000多万元公款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卞中在先后担任国家某科学基金委员会出纳、会计等职务期间,多次以向申请国家某科学基金拨款的单位支付退汇重拨项目款为名,分别釆取伪造银行信汇凭证、电汇凭证、进账单作账等手段,将1000多万元公款转入多家公司账户内非法占有。另外,上诉人卞中单独或伙同上诉人吴锋私自将公款借给其他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并非法获取借款利息。上诉人吴锋在担任国家基金委员会经费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的划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委员会的公款人民币1095.27万元被贪污,人民币19,993.3万元被挪用,造成重大损失。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上诉人卞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卞中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
上诉人吴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其任国家基金委经费管理处副处长期间,不能认真屜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与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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