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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拥給他人使用的行为认定

2014-05-24 19:44:52 来源:徐斌龙律师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拥給他人使用的行为认定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拥給他人使用的行为认定—张威同挪用公款上诉案

关键词:单位名义个人利益挪用公款

【案由】挪用公款罪

【审判法院】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张威同(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4集(总第63集)

栽判规则:

村委会主任个人决定借出本村公款给他人使用,且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村委会主任,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以村委会名义将本村征地补偿款借给某校用于办学使用。后该校再次提出借款要求时,上诉人便经村委会同意与该校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将其先行借给该校的款项也包括在

内。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出借给某校,是以村委会名义借出的,不是以个人名义借出,故上诉人不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上诉人第一次借款后,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再进行第二次借款时,虽未对先前借出的款项进行说明,但在与该校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已经包含了第一次借款,且没有

证据证明上诉人因此谋取了个人利益,故上诉人的行为亦不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可见,上诉人个人决定借出公款给某校使用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相关特征,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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