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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适用死缓的情形

2014-05-24 20:04:59 来源:徐斌龙律师


  受贿适用死缓的情形

   受贿适用死缓的情形—何闽旭受贿案

关键词:死刑如实供述尚未掌握不立即执行

【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1212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闽旭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年第4期(总第105)

栽判规则:

论罪应判处死刑,但其在被审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对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应当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任副省长、劳动厅副厅长、地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达800万余元。被告人在被审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由于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判处死刑。但是,由于被告人在被审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事实,对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可以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額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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