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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追缴
2014-05-24 20:16:39 来源:许斌龙律师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追缴—张全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受贿违法所得追缴【案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判决曰期】2006年2月23日【公诉机关】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张全(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第94期)
裁判规则:
受贿所得财物中,未追缴部分应当继续追缴,并上交国库。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副厅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工作、企业在工程招标中顺利中标等方面提供关照和支持,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发时,部分赃物巳经被追缴。
争议要点:
被告人非法所得中未追缴部分是否应继续追缴。
裁判理由:
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案被告人非法所得财物中,未追缴部分应当继续追缴,并上交国库。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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